权利与义务
亚伯达省的居民及访客均享有许多权利与自由,但亦有责任了解和遵守本省的法律。语言障碍以及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开脱的借口。
加拿大的法律制度
加拿大的法律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调解纠纷及保护大众而制定的。加拿大的法律制度起源於英国法制,因而与基於『拿破仑法典』的其他法律制度差别甚大。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未於法庭内被证明为有罪前均被假设无罪。
加拿大有两种法律:刑法和民法。
『刑法』旨在保护个人及社会大众。
刑法包括有关盗窃(包括商店内『高卖』)、欺诈、藏毒(包括大麻)、袭击伤人及谋杀的法律规定。
例如:如果某个丈夫殴打其妻子,他就是在触犯刑法。警察可以将其带到法庭,而法庭会决定对他的处罚。法庭有可能判他坐牢。
刑法是在警察的协助下由法庭负责执行的。
- 被指控犯罪的人、罪案的目击者和罪案的受害者会被要求出庭。他们会收到传票,通知他们在何时何地必须出庭。收到传票而不出庭者,乃属犯法。
- 於法庭上检控刑事犯罪的费用均由政府支付。这可包括聘用必要的传译员的费用。
『民法』是为解决个人、商号及组织之间的私下争议及纠纷而制定的。
- 例如:如果人们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有争议,他们可以上民事法庭解决。法庭会依据财产法判定对错。
- 例如:若房客与房东就损毁押金(按金)发生争执,有关的民法会确定谁是谁非。
民法由法庭负责执行。
- 人们上民事法庭是为了解决与其他个人、商号或组织之间的纠纷。上法庭时通常要由律师代表。
- 民事法庭的诉讼费须由个人负担。如果需要传译员的话,有关费用须由该当事人自行负担。
警察
加拿大的警务人员一般都受到尊重与爱戴。他们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人排忧解难以及确保人人依法相待的方式为大众服务。孩子均被教导无须畏惧警察。
警务人员24 小时昼夜值班。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需要警察的帮助,可致电911 。
警察在拘捕某人之前,必须事先:
- 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
- 告诉对方他(或她)已被拘捕,及
- 告诉对方为何被拘捕。
如果警察执行了上述各步骤,被拘捕者必须跟警察走。
袭击警察乃严重犯法行为。同时,在加拿大贿赂警察亦属严重犯法行为。警察在告诉被拘捕人他(或她)已被捕及其有何权利後,通常会将被捕人带到警察局。被捕人有权打电话与律师联络。律师会告诉被捕人他(或她)应有的权利以及应向警察讲些甚么。
被捕人并非必须回答警察的提问,或讲述有关他(或她)被指控所犯的罪行。警察有权照相及取指纹。他们还有权测试该人是否饮过酒。有时警察会在警察局对嫌犯进行搜身。
若您认为警察对您不公平或态度欠佳,您可向警署总长(Police Chief )或警务联委会(Polic Commission
)进行投诉。
律师
律师费有可能十分昂贵,负担不起的人可向下列机构寻求帮助:
- 『法律资助协会』(Legal Aid )可帮助收入低微的人支付律师费。该协会列在《白页》中『Legal Aid
Society of Alberta 』名下。
- 在亚伯达大学及卡加利大学的『学生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系学生可提供免费的法律谘询或代为处理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事务。该服务列在《白页》中『University
of Alberta 』或『University of Calgary 』『Student Legal Services
』或『Law 』名下。
权利与自由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保证了加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
- 『基本自由』,如言论、思想及宗教自由,报纸可登载任何内容的自由,以及民众可集合讨论任何议题的自由。
- 『平等权利』,这些权利保证所有人均可从法律体制中得到同等的保护和利益。具体而言,平等权利保护民众,使其免受基於种族、原居地、宗教、肤色、性别、年龄和精神或身体残疾的歧视。这同时亦意味著,不会说及听不懂英语的人士在法律程序中有权使用传译员。
- 『法律权利』,其中包括:未经法庭判罪前,先被假设为无罪的权利;被警察拘捕後,与律师联络的权利;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防止警察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入民居的权利。
- 『迁移权利』,其中包括到加拿大境内任何地方旅游、居住及找工作的权利。
根据《加拿大人权法》和《亚伯达省个人权利保护法》,向民众提供商品、住宿或工作者均不得有歧视行为。对种族、宗教、肤色、年龄、血统、原居地、婚姻状况及身体或精神残疾等的歧视,均属违法。
亚伯达省政府和加拿大联邦政府均设有『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ssion ),负责调查有关歧视的控诉。
虽然大多数亚伯达人都对新来者友好及尊重,有些却排斥来自其他国家的人。若由於种族歧视,致使某人不能:
- 找到或维持工作,
- 租赁公寓,或
- 自警察、医院、雇主、餐馆、酒店等处得到公平待遇。则人权委员会均可提供帮助。
若您因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性别、身体或精神残疾、年龄或国籍而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您可向亚伯达省人权委员会(Albert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或加拿大人权委员会(Canad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投诉。若选择投诉,应於事件发生後尽早办理,无论如何都不要超过六个月。 亚伯达省人权委员会在爱明顿和卡加利市都设有办事处,其联络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Albert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801, 10011-109 Street
Edmonton, Alberta T5J 3S8
电话:(403) 427-7661
Albert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102, 1333-8 Street SW
Calgary, Alberta T2R 1M6
电话:(403)297-6571
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办事处则设於爱明顿:
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308, 10010-106 Street
Edmonton, Alberta T5J 3L2
电话:(403)495-4040
如有需要,应该使用传译员帮助您进行投诉。移民辅助机构可为您安排传译及笔译服务。若委员会进行调查後发现歧视行为确实存在,该委员会会尽量让纠纷双方共同协商,决定补救方法。补救方法可采取各种形式,从道歉函到赔偿损失工资等。若双方无法同意补救方法时,则由委员会决定。若一方不服,可向法院上诉。
家庭法律
在加拿大,对任何人使用暴力乃属违法,对自己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亦是如此。法律保护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子女、配偶及老年人。
家庭有权决定培育子女的方式。但《儿童福利法》保护儿童,使其免受疏忽、身体虐待、性虐待及心理虐待。例如,将未满12
岁的孩童独自留在房屋内,乃属疏忽罪。
儿童福利工作者致力使家庭团聚,但如果某家庭触犯(违反)了儿童保护法,其子女可被带离该家庭,带离的期限可以是永久的,或者直至该家庭情况得到改善为止。欲与儿童福利工作者联系,可联络『亚伯达省家庭及社会服务部』(Alberta
Family and Social Services ),其电话号码列於《蓝页》或《白页》电话簿『亚伯达省政府』Government
of Alberta )栏中。如果您发觉有儿童被虐待,应致电儿童虐待热线(Child Abuse Hotline )1-800-387-5437
。此热线可二十四小时免费使用。报告儿童虐待问题者的姓名将予保密。
在加拿大,虐待丈夫或妻子亦属违法。『虐待』有多种形式,其中包括:
- 『身体虐待』,如任何形式的殴打,或将家门锁上,不让配偶进入家中等;
- 『感情虐待』,如不断责骂,威胁杀伤子女,不给予配偶自己交朋友的机会,威胁将配偶送返其原居地,破坏配偶的财物等;
- 『性虐待』,如在配偶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进行性交;
- 『经济虐待』,如不允许配偶拥有任何金钱,或不给予配偶提升其谋生能力的机会。
同样的,对老年人的虐待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如言语虐待、感情虐待、身体虐待、经济虐待,及将老人独自留在无法得到充分照顾的地方(即疏忽)等。
若您知道有配偶或老人遭到虐待,请即报告家庭医生、警察或区域健康管理局(Regional Health Authority
)的社区保健护士。若是女方被虐待,则应致电妇女紧急庇护所(Women ’s Emergency Shelter )。
妇女紧急庇护所可为遭虐待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达二十一天的紧急安全照理。这些庇护所可在安全、保密的条件下提供免费的膳食、住宿、必要的交通、衣物、医疗及牙医服务、紧急辅导、住房协助、儿童托管服务及各种所需资讯。
当夫妻间发生较严重的婚姻问题时,可以通过辅导来改善其关系,避免婚姻破裂。必要时,辅导工作者亦可帮助双方以最理智的方式来结束其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者可通过移民辅助机构、社区保健护士或家庭医生联络。
凡经配偶担保而成为合法移民的人士,均不能因婚变而被递解出境。若配偶持旅游签证(Visitor ’s Record
)、部长许可证(Minister ’s Permit )或工作签证(Work Permit ),则应谘询律师或在加拿大移民中心的移民官。
由法庭准予的离婚即正式结束该婚姻。但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夫妇仍对另一方及子女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凡婚姻已破裂者,法庭均会准予离婚。法律规定,在下述任何情况下,婚姻均被视为已破裂:
- 双方分居一年以上,并在此期间内一直认为其婚姻已结束; 其中一方有过通奸行为(即与别人发生性行为),而其配偶未予原谅;
- 其中一方使其配偶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使其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任何希望离婚的人应与律师联系。『亚伯达法律援助协会』(Legal Aid Society of Alberta )可帮助不能负担律师的人支付律师费用。
若父母无法同意子女的抚养权应归那一方,法官可参考离婚法的几条基本原则来作出决定。孩子最大利益乃为首要考虑。夫妻任何一方在过去的行为则不会被法庭列入考虑,除非此行为可反映该方为人之父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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